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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打击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其它城市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的备案报告

作者:超级管理员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15-2-13 10:09:54

哈水规备〔2010〕1号

关于《关于打击盗取城市公共
供水和其它城市水资源违法犯罪
行为的通告》的备案报告

    市政府:
    现将365体育在线上网导航办理拟于2010年4月公布的《关于打击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其它城市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及说明一式两份,报请备案。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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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哈尔滨市物价局

哈水发〔2010〕22号


关于打击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
其它城市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其它城市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城市地下水资源平衡、城市供用水市场秩序,确保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合法权益,针对当前我市窃水现象持续增多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其它城市水资源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下列非法手段,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其它城市水资源的行为
    (一)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水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转供水的或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取水的;
    (二)超越计量器具设旁通管取水的;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四)伪造或擅自拆除、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取水的;
    (五)改装、损坏、倒装、拆除取供水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取供水的;
    (六)对卡式水表非法充值后用水的;
    (七)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取水的;
    (八)非火警擅自启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
    (九)采用其他方式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城市水资源的。
    二、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其它城市水资源水量及时间的认定
    (一)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及时间的认定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能确定单位时间用水量的,所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按其最大单位用水量和最小单位用水量的平均值乘以实际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时间计算;
    2、不能确定单位时间用水量的,所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按其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设施上擅自接管的最大流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3、能够确定产品单位耗水量,按产品单位耗水量和产品产量相乘,加上其他辅助用水量后与抄见水量对比的差额计算;不能确定产品单位耗水量,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水的产品单位耗水量和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加上其他辅助用水量后与抄见水量对比的差量计算;
    4、在总表与分水表之间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按分水表及总水表抄见水量的差量计算。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时间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无法查明的,居民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日数至少以30天计算,非居民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时间的认定:居民住户每日按2小时计算,用于非居民的每日按8小时计算。
    (二)盗取城市水资源水量及时间的认定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按24小时水泵标牌流量计算用水量:
    1、擅自取用水资源未安装计量器具的;
    2、超越计量器具设旁通管取水的;
    3、故意使用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计量器具的,拒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4、拒绝安装计量器具的。
    盗取城市水资源时间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无法查明的,居民盗取水资源日数至少以30天计算,非居民盗取水资源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
    三、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其它城市水资源违法犯罪金额的确定
    (一)盗水金额按照确定的盗水量乘以案发时执行的法定水价计算。
    (二)盗水后有转售的,转售价格低于法定水价,按法定水价计算。
    四、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其它城市水资源行为的处罚
    (一)盗水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处罚。
    (二)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责令盗水单位和个人向市水资源管理部门、城市供水企业补缴水资源费或水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隐瞒真相骗取批准文件或证件、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转供水造成国家水资源费流失、城市供水企业水费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五、市水资源管理人员、用水安全检查人员对于现场发现的盗取水资源、城市公共供水行为有权制止和收集证据。在盗取城市水资源、城市公共供水的工具、装置等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六、市水资源管理部门对盗取水资源的,可切断取水管线或封填地下水井,停止其取水。城市供水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中止供水,收取应交水费和违约金。因停止取供水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法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七、在打击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其它城市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工作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证据的收集认定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负责出具计量检定报告;市物价部门负责出具估价报告。
    八、市水资源管理人员,用水安全监察人员内外勾结,教唆他人或为他人窃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由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以暴力、威胁、殴打、辱骂方式阻碍或拒绝市水资源执法人员和城市供水企业用水安全检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进行用水检查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办,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规定中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居民和非居民用户提供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用水。“城市水资源”是指自建取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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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哈尔滨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关于制定《关于打击盗取城市公共供水
和其他城市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告》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目前我市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和其他城市水资源的现象较为普遍,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据市供排水集团统计,近几年我市城市供水的水费收缴率是6:4,即城市供水每输送一百吨只能收回六十吨的水费,刨除少量管线漏失,反映出窃水现象是十分严重的。为了打击窃水行为,我市在2005年曾经发布了关于打击窃水行为的通告,但由于政府各部门配合不力,特别是由于管理体制不顺方面的原因,使反窃水通告流于形式,对于日渐增多的窃水行为查处难,处理更难。若任凭这种趋势发展,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城市供水秩序,给供水企业造成巨大的压力,而且也破坏了整个经济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
    因此,为了加大窃水行为的打击力度,经与市法制办、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沟通协调,拟在近期出台《关于打击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其他城市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
告》,在通告中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明确窃水行为性质、处罚标准和方式,以进一步引起全社会重视,从而达到整顿城市供水环境,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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